黃某在一家互聯網公司上班,2017年4月,黃某駕車上班途中因闖紅燈發生車禍,造成身上多處骨折及軟組織挫傷。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黃某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為自己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應該認定為工傷。
那么
黃某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工傷?
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法 律 依 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需要注意本條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本案例中,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在駕車途中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造成此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黃某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