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陳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時,因墻體倒塌,從搭架上墜落致傷,導致多處骨折。被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其為六級傷殘。之后,陳某感覺因工傷導致的腿部傷情有所惡化。
那么這種情況
陳某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嗎?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同時,如果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的情況,會根據鑒定結果,作出新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調整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陳某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