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與所在單位于2019年3月簽訂了一年期
勞動合同。當年12月時,他在車間工作中被機器壓傷了腿,被認定為工傷。后來,小周一直在接受治療,但在2020年3月,他接到了公司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通知,這讓小周又傷心又憤怒。
等到4月中旬停工留薪期滿,他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后,小周馬上來到公司,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并補發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公司卻表示,他評定傷殘等級后,用人單位該支付的工傷待遇公司都會支付,但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的合法權利。
對于小周這樣的情況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法 律 依 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合理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都處于待評定狀態,尚不能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理應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之后,若工傷職工被評定為一至六級傷殘,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小周所在單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